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5    浏览次数:


浙教办函〔2020〕14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

  当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转入常态化管理,按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要求,现就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小学教师培训政策

(一)调整中小学教师培训绩效考核指标。疫情防控结束之前,对各地中小学教师培训情况不做数量上的考核。鼓励各地创新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对有效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做法举措,在相关考核中视情给予加分。

(二)放宽中小学教师培训五年360学分的结构比例要求。疫情防控结束之前,对校本培训、远程培训、90学分培训比例省级不做统一要求,由各地视情况自主确定。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统筹教师参训时间和数量,协调好工学矛盾,保证教师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两不误。

(三)暂停教师培训与教师发展挂钩。疫情防控结束之前,教师晋升职称、教师资格注册、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等暂停与教师培训挂钩。

二、 调整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组织形式

(一)以校本培训和区县培训为主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疫情防控结束之前,省级不组织自主选课式线下培训,远程线上培训仍然进行。鼓励省级培训机构下沉到县区及中小学校,在当地开展委托式培训。各地教师培训要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开展,鼓励以直播、录播等方式使用优质培训资源。

(二)按照“谁开展培训、谁对防疫安全和培训管理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拟开展线下教师培训的机构,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应疫情防控部门提出恢复申请,并在通过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疫情防控部门的合格验收基础上,签署安全承诺书后方可开班。严格按防疫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做好错时错峰安排班期,严格控制班额,谨慎安排省外市外专家授课,不组织非必需的进中小学校园活动,原则上除指令性培训外不举办学员需住宿的培训项目。

(三)加强对指令性培训项目的指导监督。对于各地教育改革发展中必须实施的培训(如“双名工程”、高中新课程新教材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等),要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在线培训功能,尽可能固定场所和减少集中培训时间,承办机构须经验收合格。

三、有序恢复线下教师培训

(一)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浙江省 2020 年春季学期开学学校卫生防疫工作检查清单》等,会同疫情防控部门组织开展对申请恢复线下教师培训机构的检查,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形势报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线下教师培训具体恢复时间,同时将经检查合格的培训机构名单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加强对经批准已恢复线下教师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督查,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培训机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暂停开展线下培训工作。

(二)允许调整上半年地市级、县级线下培训项目时间。验收合格的培训机构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统筹作调整(操作方式:登录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系统管理—培训日期调整),上半年培训截止时间仍为8月31日。

(三)取消上半年省级自主选课式线下培训,已申报项目将统一从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移除。

(四)指令性培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2020年中小学教师省级指令性培训另行发文通知。

四、2020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自主选课培训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与培训形式。下半年教师自主选课培训仍通过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全省同步组织。省级仅受理面向全省远程培训项目的申报,具有远程培训资质的机构限报50项。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需要,自主确定组织线下培训项目、远程培训项目或混合式培训项目的申报。

(二)培训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各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30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时间为8月1日—11日;培训项目发布时间为8月12日;培训项目举办时间为9月21日—12月31日。

(三)教师自主选课与审核流程。教师自主选课分两轮进行,包括自主选课、学校审核,以及培训机构复核三个环节。第一轮自主选课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9月5日,第二轮自主选课时间为9月13日—9月17日。第一轮未选课的教师不能参加第二轮补报选课。各中小学校要根据教师发展阶段以及专业发展急需提升的方面进行针对性指导,引导教师有针对性、有序地选择参训项目,提高培训的有效性。

项目申报、教师选课、学校审核、培训实施和教师数据信息更新等进程安排详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举措的前提下,以必要性和紧迫性为原则,统筹安排本地区教师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把思想政治、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训首要位置,突出新课程、新教材、新技术培训,提高教师德育、课堂教学、心理健康指导、信息技术应用等能力,加大乡村教师、民办幼儿园教师等薄弱领域教师的培训力度,努力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支撑教育改革发展。

(二)各地要加强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和培训者队伍建设,紧跟基础教育改革需求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的精准化。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反馈评价,激发学员的比学赶超意识,不断发挥优秀培训项目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

(三)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校本研修工作指导意见》,推动中小学校争创校本培训精品项目和优秀示范校,凝练一批效果显著、可推广复制的校本培训模式及案例,省级将于下半年开展校本培训优秀案例评选,为各地开展校本培训提供典型示范。

工作联系人: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宋宁宁、姚安娣,电话:0571–88218212、88218092;省教育技术中心孙帆、王晓冬(平台支持),电话:0571–87881637、88887059;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王晟,电话:0571–88008925。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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