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管理,特制定课程免修实施细则。
一、函授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如欲免修,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汇总后报成教院批准发文后方可有效。
二、学生对课程的免修,若事先未办理申请手续者,事后补办一概无效;凡已经批准者,中途不得改变。已批准免修的,如参加考试,成绩不再登记。
三、课程免修申请办法:
1、免修条件:
A、凡已取得同层次、同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B、凡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同层次、同课程、学分数大致相同的该课考试合格证明者(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名)。
C、具有大专外语毕业证书或大学英语三级以上证书,可申请免修外语。
符合上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在每学期开学时)向班主任提出有关课程免修申请,并填写免修申请表和交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2、各班班主任在规定的日期,将学生的免修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集中交成教院函授部,报成教院分管院长审批。
3、函授部在学期结束前,将审批结果发文,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免修课程的教材照发,由学生自行处理。
4、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按有关规定办理。
5、在整个学习期间,申请免修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1/3。